💰欢迎进入🎲官方正版✅男子为买房少交200万拟离婚和卖家结婚

2024-08-30 774阅读 0评论

上海一对夫妇

想买一套“学区房”

买卖双方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

竟想通过“婚更”办理过户手续

也就是

买家和卖家通过

结婚办理过户手续

之后再离婚……

不料

合同签订后不久

双方产生分歧

陷入了纠纷……

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“学区房”。3月,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。经过协商,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。

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,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“婚更”办理过户手续,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,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,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,之后再离婚。而后,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。

当日

买卖双方便签订了

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

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,现场交付20万元,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。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,并载明:如果因为乙方(小莉、小张)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,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(李女士)没收等内容。

然而

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

小莉和小张却就

房价款、付款期限、付款方式

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

原来,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,小莉、小张从别处了解到,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。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,从而要求降低房价、延后付款期限等。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,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。

当年6月,李女士向小莉、小张发送了《合同解除通知函》,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,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。夫妻俩不服,将李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。

法院判决:购房合同无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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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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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于本案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无效,定金条款亦属无效。上海一中院遂改判,李女士返还小莉、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。同时,小莉、小张对签订无效的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亦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一定责任,故驳回了小莉、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。

法官提醒:

在社会经济活动中

还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记制度

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现象

诸如:利用虚假结离婚

骗取拆迁款、逃避执行、骗取贷款

规避房屋限购政策、

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

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交易

不仅有违公序良俗

同时其交易本身

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

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

甚至走上犯罪道路

千万别效仿

不然可能得不偿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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